肇事逃逸的性质该如何区别?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例中,常常会涉及到肇事逃逸的情况。但对于肇事逃逸性质的界定不太清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逃逸会加重罪行,什么情况下又是作为定罪情节等。想具体了解一下肇事逃逸性质区别的相关内容以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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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性质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是否构成犯罪层面**: 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肇事逃逸行为就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又逃逸的,则逃逸行为会作为定罪情节来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主观心态角度区分**: 交通肇事属于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产生的过失性犯罪,而逃逸行为则可能基于不同的动机和主观状态。比如有的逃逸者可能是出于恐惧、逃避责任的心理而逃离现场。 **从不同学术观点来看**: - **罪后表现论**:主张交通肇事致伤又逃逸与伤者死亡间相互关联,即认为逃逸行为与后续伤者的状况紧密相关,对整体犯罪性质的认定有影响。 - **独立行为论**:主张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单独犯罪,需数罪并罚或按照吸收犯原则处理,也就是将逃逸行为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来对待。 - **区别情况论**:主张对待车祸罪犯逃逸后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要考虑逃逸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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