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该如何分辨?


在合同的世界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如何分辨它们。 首先,从定义和产生原因来看。无效合同指的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这类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因为毒品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是无效的。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合同订立的那一刻起,它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不需要再去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当事人履行了,也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撤销后,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就会继续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再者,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无效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一旦发现合同无效,就会依法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干预。 在实际生活中,分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我们面临合同效力问题时,要仔细分析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