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区分?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看到有违约金相关条款,不太明白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违约金具体是怎么区分的,它们的认定标准、作用这些方面都有啥不同,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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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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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是违约金的两种不同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分方式。 从概念上来说,补偿性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它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违约不买了,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约定的违约金就是为了补偿甲的这些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则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它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损失,更多的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即使守约方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或者损失很小,违约方也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补偿性违约金,强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一些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等,会体现出惩罚性的特点。 从功能上区分,补偿性违约金侧重于损失的填平,其数额通常与实际损失相当或者在合理范围内。而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往往高于实际损失,以此来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从而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补偿可能出现的损失,通常会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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