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产品质量侵权与质量违约?


在法律领域,产品质量侵权和质量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区分它们。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产品质量侵权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产品有问题,并且这个问题对您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了损害。而质量违约则是指产品的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产品,从而违反了合同义务。也就是说,产品不符合合同里说好的质量要求。 从构成要件来看,产品质量侵权需要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导致了损害后果,同时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质量违约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主要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只要产品不符合这个标准,卖方就构成违约,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损害发生。 在责任主体方面,产品质量侵权的责任主体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而质量违约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和您签订合同的卖方。 赔偿范围上,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例如,因产品缺陷导致您身体受伤,您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而质量违约的赔偿主要是基于合同约定,一般是赔偿因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给您造成的损失,比如重新购买产品的差价、维修费用等。 在举证责任方面,产品质量侵权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而质量违约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需要证明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区分产品质量侵权和质量违约,要从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考虑。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属于哪种类型,从而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