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业单位能否将超额绩效纳入公积金缴费基数?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说要把超额绩效纳入公积金缴费基数。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理,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想了解下事业单位到底可不可以这么做,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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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基数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相关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里的“工资”通常包含了多种收入形式。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工资组成较为复杂,其中超额绩效属于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在确定公积金缴费基数时,应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超额绩效往往属于奖金的范畴,所以从规定上来说,是应该纳入公积金缴费基数的。 不过,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细化的政策和标准。所以,事业单位将超额绩效纳入公积金缴费基数本身在法律原则上是有依据的,但具体还需要结合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来判断其操作是否合规。如果职工对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有疑问,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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