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该如何分配?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离婚时这种拆迁安置房该怎么分配。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呢,是平均分配,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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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该拆迁安置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取得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其个人房产被拆迁,获得了拆迁安置房,那么该安置房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若拆迁安置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配该拆迁安置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比如,会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拆迁安置时考虑了家庭成员的人口因素,比如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来分配安置面积,那么除夫妻双方外,其他家庭成员也可能对该拆迁安置房享有一定的权益。在离婚分割时,需要先确定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总之,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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