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福利房该如何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福利房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福利房的概念。福利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它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其购买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这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讨论福利房的分配方式。
如果福利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取得都有贡献,比如双方均为该单位职工,或者一方的购房资格是基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取得等,那么该福利房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配这套福利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可能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若福利房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取得产权的,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不过,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 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福利房是单位分配给一方,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离婚时福利房的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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