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担所有费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承担了所有费用,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谨慎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一方承担了所有费用,但这并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都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不过,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如果一方因为承担家庭全部费用而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比如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