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产权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产权分割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下面将详细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分割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接下来,针对不同情况的房产分割方式进行说明。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婚后即使夫妻共同生活,这套房子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会判给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哪一方更需要房子,或者哪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更大等因素来进行判决。 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案件中房产产权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