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具体是如何分割的?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我们在婚姻期间有一些知识产权成果,比如我申请了几个专利。我不太清楚这些知识产权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是直接归创造方所有,还是要和对方平分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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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分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需要区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和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一般归创作者所有。比如,一项专利是由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研发申请的,那么专利的归属通常是研发者本人,因为专利和研发者的智力创造紧密相连,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属性。然而,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分割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收益”指的是已经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例如,专利已经授权并且有企业支付了专利许可费用,或者著作已经出版获得了稿费等,这些收益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尚未明确,比如专利还在申请过程中,未来可能会有收益但目前还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分割。等到收益确定后,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实际分割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时,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比如,如果在专利研发过程中,另一方提供了资金支持、生活照料等帮助,那么在分割收益时会适当考虑这些因素。总之,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要区分知识产权本身和其财产性收益,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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