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普通人离婚财产分割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下面将从不同类型财产来详细阐述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军人和其配偶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这里的共同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这些财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军人一方所有。这是因为这些财产是对军人因伤亡所给予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军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方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如,军人入伍时20岁,发放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共100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万÷(70 - 20)= 2万,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2万×10 = 20万,这20万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涉及到军人一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一般也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