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与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怎么分这些财产,只要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认可的。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涉及到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般会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