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等具体财产该怎么分割?


在离婚时,房屋等具体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房屋的分割,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通常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除了房屋,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存款、车辆等,一般也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总之,离婚时房屋等具体财产的分割,要先确定财产的性质,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