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工资作为公共财产该如何分配?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工资的财产性质界定是解决离婚后分配问题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收入并非完全属于个人,而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夫妻决定离婚时,对于作为共同财产的工资进行分配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体现了法律给予夫妻双方自主协商的权利,尊重他们对于财产分配的意愿。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比如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抚养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多责任等,达成合理的分配协议,法律是予以认可的。 然而,现实中很多夫妻可能无法就工资分配达成一致。这时,法院就会介入。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照顾子女权益方面,如果有子女且抚养权归一方,那么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向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对于女方,考虑到社会现实中女性在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可能面临的一些困难,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则是指,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配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适当多分财产。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工资的分配还需要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如,要区分工资收入中哪些是婚前所得,哪些是婚后所得,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配。同时,还可能涉及工资是否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外的不合理支出等情况。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夫妻离婚后工资作为公共财产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