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规定?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体系中,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或特定法律事实,而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当涉及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这通常和司法赔偿相关。 司法赔偿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会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