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和军人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军婚的概念,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且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军人配偶认为军人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军人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般包括:首先,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然后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如果法院认定军人存在重大过错,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非常重要,比如证明军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证据。 此外,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注意涉及军人身份相关的特殊材料要求,例如军人证件、部队相关证明等。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最好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