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

我家里有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一位患有精神病的亲属,我不知道该怎么确定他们的监护人。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立,具体有哪些规定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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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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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首先来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自然就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照顾孩子的衣食住行,送孩子上学接受教育等。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依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举个例子,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幸双亡,孩子的祖父母身体和经济条件都不错,那么祖父母就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是祖父母也没有能力,而孩子有成年的哥哥姐姐,哥哥姐姐也可以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没有这些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想要担任监护人,就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接下来是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比如,一位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他的配偶身体健康且有经济能力,那么配偶就是他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配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他的父母或者子女就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这些近亲属都不合适,其他个人或组织想担任监护人,同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在确立监护人的过程中,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总之,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立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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