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诉后如何鉴定伤?
我起诉了一起医疗事故,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对伤情进行鉴定。是自己找鉴定机构,还是法院指定?具体的鉴定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希望了解一下医疗事故起诉后鉴定伤情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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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起诉后进行伤情鉴定,这是一个比较重要且有明确流程的事情。 首先,有两种启动鉴定的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另一种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来说,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再者,在鉴定流程方面。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例如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能反映医疗过程和患者病情的材料。然后医学会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照抽签的方式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人员。专家鉴定组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后,鉴定结果出来后,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总之,医疗事故起诉后的伤情鉴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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