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评析?


婚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它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规则和依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婚内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婚内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能更清晰地记录双方的约定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其次,关于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内协议中,这几个条件同样适用。也就是说,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都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为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婚内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是可撤销的,其效力是不稳定的。 再者,婚内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不能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同时,协议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约定进行一些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 另外,在财产约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内协议对财产进行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协议效力的评析,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如果协议满足所有生效条件,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其他有效条款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总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签订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