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防卫权主体应如何审视?

我在了解特殊防卫权相关知识时,对特殊防卫权主体这部分很困惑。不清楚什么样的人能行使特殊防卫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界定的,在不同情况下主体的认定有什么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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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防卫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殊防卫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下,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权利。 要审视特殊防卫权的主体,得先明白法律设立这项权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公民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理论上,任何公民在面临上述严重暴力犯罪的侵害时,都有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资格。也就是说,无论男女老少、职业身份如何,只要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不过,在实际认定主体是否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时,要考虑一些具体因素。首先,主体必须是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或者是为了保护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比如,看到有人正在实施抢劫,旁边的路人出手制止,这个路人就属于为了保护他人而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体。 其次,主体的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这里强调“正在进行”,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再实施所谓的“防卫”,就不属于特殊防卫权的范畴了。例如,抢劫犯抢完东西已经逃跑,这时候再去攻击抢劫犯,就可能不被认定为特殊防卫。 此外,主体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说,实施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如果是出于报复心理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即便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总之,审视特殊防卫权主体,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主体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特殊防卫权的正确行使,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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