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该如何行使?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行使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特定类型的债权才能通过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来保障。比如,在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有人对其进行了援救并产生了报酬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其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当债权人拥有符合条件的债权时,要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来行使优先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扣押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优先权可能会丧失。 最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具有一定的优先顺序。当存在多个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时,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的债权优先于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的债权受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分配民用航空器的价值,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债权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