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该怎么办?
我家房子要拆迁,评估机构给出了评估结果,但我觉得这个结果和房子的实际价值差太多,根本不合理。我也不懂这里面的门道,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问问遇到这种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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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拆迁人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里的复核评估,就是让原来的评估机构重新审视他们做出的评估结果,看看是不是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被拆迁人还有进一步的维权途径。依据该条例,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评估报告进行专业的审查和鉴定,给出一个相对更公正、合理的结论。 此外,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被拆迁人还是认为补偿不合理,与征收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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