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该如何行使?


在探讨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行使留置权,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加工承揽合同里,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交付加工的物品,这就满足了合法占有的条件。比如,甲找乙加工一批家具,乙在加工过程中合法占有这些木材及加工中的家具。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加工费用等债务。例如,合同约定加工完成后 10 天内付款,到期定作人却未支付,此时债权就已届清偿期。其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而承揽人留置加工物,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符合牵连关系的要求。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承揽人可以开始行使留置权。一般来说,承揽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法律规定,该宽限期应当不少于六十日,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留置了甲的家具后,给甲两个月的宽限期,到期甲仍未付款,乙就可以与甲协商将家具折价抵偿加工费,或者将家具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自己的加工费。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留置甲的家具期间,没有做好防潮等保管措施,导致家具受潮损坏,乙就要对甲进行相应的赔偿。另外,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如果乙要变卖甲的家具,不能以过低的价格贱卖,而要参考市场上同类家具的价格来进行变卖。 总之,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行使留置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