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行使。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限制我见孩子,我也不清楚自己在探望权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和方式,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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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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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与孩子交流互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继续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保持情感联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鼓励离婚的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探望方案。比如,是每周探望一次,还是每月探望几次;是到对方家中探望,还是将孩子接出来到外面游玩等。这种协商的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减少矛盾和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例如,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习惯,以及不直接抚养方的居住条件、经济状况等。 另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恢复的,会准许其恢复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的行使既要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也要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秩序。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正确行使和协助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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