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怎么说明?
我公司在财务核算时,发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如何向税务机关说明,也不确定这样是否正常合规,担心会引发税务风险。想了解遇到这种情况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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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在向相关方面进行说明时,首先要明白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在确认收入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增值税确认收入,通常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到,都要确认增值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基于以上差异,在说明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比如,企业可能存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此时要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要在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这就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另外,视同销售行为也会产生影响。在增值税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只有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像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则不视同销售,这也会造成两者收入的差异。 所以,在说明情况时,企业要详细梳理业务,准确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向有关方面解释清楚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差异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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