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了伤。我不太清楚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伤赔偿上是不是一样,也不知道赔偿该怎么算。想了解下临时工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都包含哪些赔偿项目,是由谁来支付这些赔偿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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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用工,都属于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医疗费用,这是指职工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是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四是伤残补助金,如果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同的伤残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会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对于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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