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立法中如何通过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我公司面临破产,听说有些企业会通过欺诈手段逃债。我想了解在新破产立法里,撤销权和无效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如何利用它们来打击这种破产欺诈逃债的行为呢?我很担心我们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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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破产欺诈逃债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新破产立法中设立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做了一些让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事,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这些行为撤销。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这些行为原本是债务人的自主行为,但在破产的背景下,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减少,所以法律赋予管理人撤销这些行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些规定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时间限制。


接下来,我们看看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该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两种行为都是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劣手段,法律直接认定其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些行为的合法性。


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撤销权,管理人可以追回债务人在破产前不当处分的财产,增加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数额。而无效行为制度则从源头上杜绝了债务人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密切关注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积极配合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主张无效行为。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欺诈逃债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人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撤销权和确认无效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总之,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屏障。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管理人,都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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