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发票备注栏应该怎么填?
我买了张预付卡,现在要开发票,但是不太清楚备注栏该填什么内容。担心填错了会影响报销或者有其他问题,想问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预付卡发票备注栏到底该怎么填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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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发票备注栏的填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遵循相关规定来进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预付卡的类型。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像商场自己发行的购物卡就属于此类;支付机构预付卡则是由支付机构发行,可在多家商户使用的预付卡,例如常见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预付卡。 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例来说,一家超市委托第三方售卡公司售卖购物卡,消费者在超市使用该购物卡消费后,超市在收到售卡公司结算的销售款时,给售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就要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对于支付机构预付卡,同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餐厅和某支付机构合作,消费者使用该支付机构的预付卡来餐厅消费,餐厅在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给支付机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需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总之,无论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还是支付机构预付卡,在特定结算情况下,销售方或特约商户向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开具发票时,备注栏都要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这样规范填写,既符合税务规定,也便于各方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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