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表一未开票收入该怎么填?
我在申报增值税时,碰到有未开票收入的情况。不清楚在增值税附表一里该如何填写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和开票收入填一起,还是有单独的填写栏?具体填写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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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已经实现了收入,但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在增值税申报时,这部分收入同样需要进行申报纳税。 在增值税附表一中填写未开票收入,通常有专门的栏次用于填写这部分内容。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例,一般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进行填写。 具体来说,将未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额填入“销售额”栏,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填入“销项(应纳)税额”栏。这里要注意,填写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税的销售额。例如,如果取得了113元的未开票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113÷(1 + 13%) = 100元,销项税额就是100×13% = 13元,将100元填入“销售额”栏,13元填入“销项(应纳)税额”栏。 需要强调的是,如实填写未开票收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企业故意隐瞒未开票收入,不进行申报纳税,就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增值税附表一中的未开票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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