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后取保金怎么取?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取保候审保证金则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当取保候审到期后,想要取回取保金,首先要确认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是取回保证金的重要凭证。第二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携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前往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公安机关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三步,携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等,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