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该如何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挂靠车辆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所谓挂靠车辆,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单位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其责任承担和处理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经认定挂靠车辆一方负有责任,那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挂靠人)和被挂靠的公司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角度来看,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被挂靠公司通常具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更强的赔偿能力,让其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同时,被挂靠公司通过允许他人挂靠车辆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就应当对挂靠车辆的运营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相关交通法规来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挂靠车辆一方负有全部责任,那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需要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赔偿金(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等。 在赔偿顺序上,通常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不足部分就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此外,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会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责任分担的方式,但这种约定只对他们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受害人。也就是说,无论他们之间如何约定,受害人都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赔偿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挂靠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赔偿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和保险情况来确定。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