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公司的人员该如何操作?


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人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自身权益并进行合理操作。 首先,了解劳动合同的处理情况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被收购,原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收购这一行为而自动失效,新的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各项条款。例如,员工原本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在合同期内应该保持不变。如果新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等,这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变更要求,并且如果新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如果因为公司收购导致员工面临裁员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员工还应该积极与新用人单位沟通,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人员安排。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职业规划。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被收购公司的人员在面对公司收购这一情况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