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过继手续?
我想收养亲戚家的孩子,也就是办过继手续,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不清楚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流程,也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希望了解一下详细的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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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过继”一般对应收养行为。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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