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过继手续要怎么办理?
我想过继亲戚家的孩子,但是不知道具体要走什么流程和手续。我很担心因为手续不齐全出现问题,也不清楚办理这些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想了解一下子女过继手续具体的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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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术语中,“子女过继”实际上就是收养子女。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收养手续,首先要进行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然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因素等。 经过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条件,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即成立。此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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