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该如何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

我在和政府部门打交道过程中,感觉他们的某项许可设定可能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我想弄清楚,如果真的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具体该怎么处理呢?是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还是有其他途径解决?我很关心后续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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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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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该条旨在严格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形式,防止乱设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现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处理方式和依据: 首先,对于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即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违法设定的许可。上级机关也有权主动进行审查并撤销。 其次,如果因为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实施违法行政许可的机关给予经济赔偿等,以弥补自身受到的损失。 再者,从监督角度来看,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等也可以发挥作用。权力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设定许可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改正。监察机关则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监察,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他们可以针对违法设定许可的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确认行政许可违法设定,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变更相关许可决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总之,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理是多方面的,既强调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外部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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