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争议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程序中,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当出现回避争议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回避。回避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执行等活动。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避免因个人关系或利益冲突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出现回避争议时,通常由特定的主体来决定是否回避。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决定主体有所不同。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回避申请的处理结果,会以决定的形式作出。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总之,当出现回避争议时,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相应的主体进行决定,并且如果对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