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诊所出现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婴儿在诊所出现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一旦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要第一时间配合诊所对婴儿进行积极救治,避免因延误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这不仅是为了婴儿的健康,也是后续处理事故的基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所以要妥善保管相关病历资料,这些都是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 其次,封存相关证据。与诊所共同对现场实物,如药品、器械等进行封存,以便后续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再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或诉讼。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可与诊所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