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对于其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有一套明确且规范的流程和法律规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资产就是公司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是公司对外享有的要求他人还钱或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公司需要向他人偿还的钱或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的第一步是要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重大,他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在资产处理方面,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像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货等。对于这些资产,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价处理,例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资产转化为现金,以便后续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债权的处理,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债权,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其真实性和数额。 在债务清偿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整个破产程序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