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同类合并后报价定性为漏项该如何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当出现同类合并后报价被定性为漏项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所谓投标漏项,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遗漏了应当包含的项目或者费用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判断该漏项是否会对整个投标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同类合并后报价的漏项属于实质性内容,比如涉及到项目的关键技术、主要工程内容或者重大费用等,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因为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投标人有义务全面响应其中的要求。
然而,如果漏项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整体完整性和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投标人来说,当收到招标人关于漏项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如果漏项是由于误解或者疏忽造成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同时 ,投标人要注意,补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投标人对被定性为漏项存在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总之,在处理招投标同类合并后报价被定性为漏项的问题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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