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我碰到个案件,我觉得按情况应该由我所在的法院来审理。但不太清楚具体要遵循什么流程和规定来确定本院是否能审理这个案子,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啥,想了解下遇到这种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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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要理解管辖这个概念。管辖就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对于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管辖规则。比如,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时,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法定的管辖条件。如果符合,本院就可以受理该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则涉及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当法院认为某个刑事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时,要依据这些规定来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对于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时,同样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法院受理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但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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