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能否自认?
我在一家小公司工作,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和公司有点纠纷,想通过自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来维权,不知道法律上认不认可这种自认,我该怎么做才能让劳动关系被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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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那么劳动关系能否自认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当事人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的自认,但这并不意味着自认就一定会被完全认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表明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仅有一方的自认,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那么这种自认的证明力可能会比较弱。比如,劳动者仅口头自认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不会仅凭其自认就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相反,如果自认结合了其他有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劳动关系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例如,劳动者不仅自认,还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流水、盖有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此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所以,劳动关系可以自认,但最终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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