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怎么成立的?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主体。而对于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一般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其次,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的薪酬。例如,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考勤制度等,劳动者都需要遵守,同时单位会按照约定或者相关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用人单位都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会注明其业务范围,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这个业务范围,就能够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从事的烹饪工作,就是该餐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是比较直接的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证据。例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社保缴费记录等。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可以表明劳动者是通过用人单位的正规招聘程序进入单位工作的。 4. 考勤记录。它能反映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出勤情况等,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一种体现。 5. 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其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事,如果了解相关情况,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