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我是一个企业老板,最近招了个员工,后来发现他是童工还冒用他人名义跟我们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出了点纠纷,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是否有效,我很担心企业会承担很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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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工合同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使用童工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除了特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且经过审批等程序外,普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是违法的。 在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份合同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童工冒用他人名义违背了这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这里,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所以该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了冒用他人名义的童工,虽然可能主观上没有故意使用童工的恶意,但仍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对于童工一方,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他们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用人单位要及时将童工送回其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同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对于童工已经付出的劳动,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因为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比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童工的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与童工冒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总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童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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