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要求“离婚”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说法,这里所说的“离婚”,其实指的是结束同居关系。我们需要对同居进行区分,不同类型的同居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离婚程序类似。如果双方要分开,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协议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裁决。 其次是同居关系。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双方可以自行解除。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子女抚养方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先协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总之,同居后要求结束关系并处理相关事宜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