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原告是职业放贷人该怎么处理?
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还钱,结果被告说我是职业放贷人。我就是之前有过几次借钱给别人的情况,这根本算不上职业放贷人啊。我想知道被告这么提的话,法律上会怎么处理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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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提出原告是职业放贷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指的是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一般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主张原告为职业放贷人,法院通常会进行审查。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比如原告出借款项的次数、金额、利率、出借对象等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确实属于职业放贷人,那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需要返还借款本金,但对于利息部分,可能不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支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不属于职业放贷人,那么借贷合同依然有效,被告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所以,当被告提出原告是职业放贷人这一主张时,法院会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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