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判决被法院押在看守所该怎么处理?


在一审未判决而被法院押在看守所的情况,其实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措施。羁押,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逮捕后,会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比如逃跑、毁灭证据等。 当处于一审未判决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状态时,有几种处理方式。首先,如果认为羁押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的地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里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其次,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可以申请这两种措施。取保候审就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规定,随传随到;监视居住则是在指定的住所居住,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另外,家属和辩护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在一审未判决期间,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调查证据、开庭审理等。家属和辩护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同时,要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如果认为在羁押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