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该如何处理?


在商业和日常生活的各类合同中,违约金是常见的保障条款。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时,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很多人在遇到合同违约情况时会面临的疑问。 首先,我们要明确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是因为违约金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那么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由于乙的违约行为,甲实际遭受了3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加至3万元左右,以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违约金成为一种惩罚性过重的条款,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过高责任。比如,丙与丁签订合同,约定若丁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然而丁的违约行为给丙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2万元。此时,丁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衡量是否“过分高于”以及如何“适当减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在请求调整违约金时,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一方,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减少违约金的一方,则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总之,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违约金既能合理补偿损失,又不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