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挪用公款资金会怎么处理?


挪用公款资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吉林处理此类案件和全国一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理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对于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吉林省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量刑。同时,会综合考虑挪用的金额、挪用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情节来判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到挪用公款资金的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