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低保办离婚但还有事实婚姻该如何处理?
我为了申请低保和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我们还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有事实婚姻关系。现在我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样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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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事实婚姻”和“为要低保办离婚”这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状态。而“为要低保办离婚”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离婚来改变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条件,以符合低保申请标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为要低保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在法律上解除,即便存在事实婚姻的状态,也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对于为申请低保而办理离婚的情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这里强调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相互扶持,那么在审核低保资格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若被发现通过虚假离婚来骗取低保资格,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如果为了低保办理了离婚但还有事实婚姻状态,建议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如实说明情况。若符合低保条件,可按照正常程序重新申请;若不符合,应停止以不实情况申请低保,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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