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婚姻中女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

我和女方属于事实婚姻,现在我想离婚,但女方不同意。我们没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还有孩子。我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想知道怎样才能解除这种关系,需要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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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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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你们的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你们的关系等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若女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 要是你们的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由于法律不再承认这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你们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如果你想结束这种关系,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财产分割,同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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